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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一盗贼连续十四次盗窃同家超市 犯盗窃罪处罚金四千元
2019年09月20日 22:47   浏览:213   来源:固镇同城会

                                      (图为无关)

说起小偷,可以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是心存侥幸伸黑手。日前,固镇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栾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2月底起至2019年1月26日间,被告人栾某先后十四次到固镇县连城镇某购物中心,趁人不备,盗窃该购物中心内食品、日用品等待售货品。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栾某盗窃固镇县连城镇某购物中心的鸭腿二袋、卤料一袋、散装夏威夷果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03.4元,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当日,固镇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栾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再次报案称栾某在2019年1月26日之前还有多起盗窃事实,当日固镇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栾某立案侦查。次日,固镇县连城派出所在某轮胎厂将被告人栾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又追回被告人栾某所盗洗发水一瓶、护发素一瓶、袜子两双,保温杯一个,并于2019年3月14日发还被害人黄某。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栾某又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54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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