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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远陈集:赌博发生纠纷引发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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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7 17: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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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2日20时许,在怀远县陈集乡瓦四村韩某某的家中,被告人叶某甲因赌博与年某某发生争吵,争吵后二人相互厮打。之后,叶某甲通过电话喊其胞兄被告人叶某乙来。后被告人叶某乙伙同他人驾驶黑色现代轿车来到打架现场。见年某某拽住叶某甲衣领,叶某乙遂伙同他人对年某某实施殴打,又与叶某甲强行将年某某拉拽上车。叶某乙提议将年某某带至淮南,车辆遂于当晚21时25分由“鲍集”收费站入口上高速,至22时15分由“淮南东”收费站下高速。期间,叶某甲在车上再次殴打年某某。到达淮南市后,年某某借口下车小便,趁机打车逃走,于当晚23时许赶到附近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园南派出所报案。经医检诊断,年某某头胸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叶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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