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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这家店因1.5元利益,被处罚10000元

近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则处罚信息。
怀远县榴城亿万家超市销售的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该批黄豆芽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5元,当日售完。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后果轻微。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整(¥1.5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元伍角整(¥100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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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怀市监罚字〔2020〕1014号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亿万家超市   
负责人:黄树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YYQL2Q      

我局接到蚌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怀远县榴城亿万家超市销售的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大队于2020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请求。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该批黄豆芽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5元,当日售完。

主要证据:
1、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违法行为存在;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能力;
3、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说明产品的来源、销售和货值等细节。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整(¥1.5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元伍角整(¥10001.5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怀远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怀远县新城区荆涂路与启王路交叉口,帐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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