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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一借款人失踪了 担保人还钱!

为好朋友担保向银行借贷款,借款到期后朋友却不见踪影,无奈替朋友偿还了贷款。近日,怀远法院审结这起要求朋友偿还垫付贷款的追偿权纠纷案。

2015年1月15日,朱某(化名)与某商业银行签定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
该合同约定:朱某向银行借款80000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期限自从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日,朱某的好友刘某为该笔贷款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银行即将该80000元贷款发放给朱某。

贷款逾期后,朱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刘某为朱某偿还了银行的全部借款本息。

近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归还代付款80000元及利息。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朱某仍不露面,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怀远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刘某作为朱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为朱某偿还贷款80000元,事实清楚。故对刘某要求被告朱某给付8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由朱某偿还刘某为其代付款8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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