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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有人竟因彩礼闹上法庭!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彩财纠纷案件,虽然男女双方已经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款。

方某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方某给付张某见面礼11000元,张某返还礼金4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方某给付张某50000元用于购买婚后生活用品,张某用该款购买沙发、洗衣机、冰箱等物品共花费24199元。方某与张某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后均有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方某向张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讨要彩礼,遭到张某及其父母的拒绝。于是,方某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款67000元。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给付张某61000元,张某返还礼金4000元及按照方某的指示购买物品花费24199元,本院认可方某给付张某彩礼款32801元。方某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但张某认可彩礼款是交付给自己,且媒人也证明彩礼款是交付给了张某,故张某父母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考虑到是方某提出解除婚约,方某与张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同居生活,但是方某与张某并没有登记结婚,且同居时间不长,本院酌定张某在50%幅度内予以返还,即返还16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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