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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一男子非法买**,结果......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陆某(化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及工具,从中获利,被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以600元/套的价格收购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资金结算账户和工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本人及其亲友实名注册的多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予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同年11月7日至8日,居民沈某在手机短信、QQ上被他人以网络刷单返还佣金的虚假刷单信息诱骗,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手机APP向他人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转账,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54106.41元。其中,被害人沈某向陆某卖予他人使用的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先后转账两笔合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到账后随即被转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退赃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及工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系累犯,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主动退赃,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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