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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法庭上,也敢说谎?”

2020年6月10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单位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虎虚假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单位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虎虚假诉讼案的相关犯罪线索,是怀远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并主动移
送的。

  

2019年1月24日,怀远法院受理了原告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上述债务已经三方协议抵销,原告涉嫌虚假诉讼。但由于原、被告的财务管理混乱,被告一直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为了查清事实,怀远法院民二庭的承办法官通过延期审理、给予被告充分的举证时间、出具调查令、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等方式,给予了原、被告充分的举证、辩论时间和空间,并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反复向双方进行释明。但原告自以为财务管理混乱,被告又无法提供债务抵销凭证,所以心存侥幸,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在对该案开庭审理后,经反复论证权衡,怀远法院商事审判法官联席会一致决定,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6日,怀远县公安局经过初步侦查,发现了原告涉嫌犯罪的实质性线索,正式立案。2020年5月12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审理,表明了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决心。怀远法院始终坚持维护司法权威,打击虚假诉讼,坚决向为了一己私利、构造虚假事实、意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破坏营商环境、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说“不”!

法官释法

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不要对此报以侥幸心理,否则,必将是“抱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后悔晚矣!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安徽怀远法院

编辑:褚娟

校对:朱志杨  宋玲芝

审核:葛峰  王灿  丁文婷

监审: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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