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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通 告

第30号关于开展冷链食品专项整治打击冻品走私的通告

为切实提升冷链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防范潜在的食品安全和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皖疫控办〔2020〕467号)、省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冻品走私工作的通知》(皖打办〔202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专项整治、打击冻品走私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或食品经营许可,并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

2.采购冷链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进货信息。

3.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链食品,定期检查、清理不合格的食品,定期清洁消毒和维护冷藏冷冻设备。

4.批发销售冷链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冷链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以及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5.进口冷链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向进口指定口岸海关部门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

二、冷链食品贮存运输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通告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受托提供冷链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应当留存委托方资质文件,如实记录受托贮存、运输的冷链食品名称、数量、时间、收货方信息等内容。

3.受托贮存肉类冻品、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分别查验并留存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并核查进口货物批号、生产企业注册号与证单一致。

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销售者的许可证,建立销售者档案,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

2.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等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进行抽检或者快检。

3.开办者应当定期对销售者的销售条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下架,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开展冷链食品专项整治打击冻品走私

1.各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运输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8月20日前对照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觉纠正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

2.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查期内,主动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未报告在后续整治中被有关部门查获的,依法从重处罚。

3.市场监管、海关、公安、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将联合开展冷链食品专项整治。鼓励社会各界提供冷链食品违法线索,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热线:市场监管部门12315 公安部门110 蚌埠海关2868122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0年8月12日

来源:蚌埠市场监管

编辑:褚娟

校对:朱志杨  宋玲芝

审核:葛峰  王灿  丁文婷

监审: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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