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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严惩虚假诉讼行为“第一枪”!

为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推动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8月7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开出了处罚“虚假诉讼”的(2020)皖0321司惩1号决定书第一单,决定对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周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打响了怀远法院整治虚假陈述行动的“第一枪”。

 

怀远法院龙亢人民法庭于8月6日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宫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周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宫某出借100000元,宫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张某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2020年5月,周某收到宫某卖车款40000元。然而周某在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在法庭调查中故意隐瞒该笔款项的存在,且庭审中拒不承认又难以自圆其说,在法庭向其宣读关于虚假陈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措施后,原告周某承认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并当庭书写《悔过书》,认可收到40000元的事实。

为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原告周某试图隐瞒被告宫某还款40000元的事实,周某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既违反了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诉讼原则,又逾越了法律红线,周某故意隐瞒被告已经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且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按虚假诉讼处理,周某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予以惩戒。怀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的决定。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会严重损害相对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会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加难度,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怀远法院注重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履职担当,作出该院“虚假诉讼”处罚决定第一单,旨在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觉敬畏法律,严守诚信诉讼的底线,营造良好诉讼环境。

法官释法


所谓虚假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陈述虚假案件事实,或者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

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每个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审判秩序,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只要查证属实,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还可以对其处以最高15日的拘留。

来源:怀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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