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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和《安徽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385号)的规定,为确保公租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公租房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县(区)。公租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县(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四条各县(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公租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五条公租房专项资金按照县(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安排。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为准。

第六条公租房上级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县(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该县(区)年度筹集套数÷各县(区)年度筹集套数之和)×年度公租房补助资金总规模。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和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八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公租房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 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 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县、区财政部门以及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公租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市级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县、区应得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县、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住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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