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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婚约财产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8月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龙亢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法官倾心全力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被告方当庭返还彩礼款95000元,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2019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李某当日给予被告赵某见面礼68000元,被告回礼4000元,被告又向原告索要红包四个,共计2400元。2020年2月14日,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索要戒指一枚,价值1998元。订婚之后,被告赵某第一次去原告李某家中,索要见面礼6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索要五金价值30100元及干折礼100000元,上述合计是204698元。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20年农历三月初二举行结婚仪式,举行仪式后,被告赵某在原告李某家中共同生活1个月后回娘家居住生活,不愿再回原告家中。李某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赵某甲(被告赵某之父)、夏某(被告赵某之母)三被告返还礼金204698元。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孙冬冬在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本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他们摒弃嫌怨、互谅互让。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当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彩礼返还义务。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龙亢法庭充分发挥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和审判机关职能,实现了司法实践与社会稳定相统一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提升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释

孙冬冬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来源:安徽怀远法院

编辑:褚娟  

校对:朱志杨  宋玲芝

审核:葛峰  王灿  丁文婷

监审: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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