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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123工作法”有序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诊疗

  一张复诊申请。通过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诊前需要提出复诊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诊。乡镇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卫生所(站)、诊所、门诊部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交复诊申请表,由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有序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县城内的私人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向卫健委医政股提交申请表,由医政股负责审核指导。

  二次审核步骤。其一是各乡镇卫生院成立复诊初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初审,查看基层医疗机构门口分诊台设置、内部环境卫生、诊疗流程、新冠肺炎防治宣传、患者登记表、复诊承诺书等,初审合格后可以试开诊。其二是乡镇卫生院将试开诊机构名单报县卫健委,由县卫健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审,合格后方可正式开诊,若不具备复诊条件将现场责令立即停诊7天,待整改合格后才能开诊。

  三项严禁措施。一是严禁患者聚集。诊疗期间,实行错峰诊疗,减少就诊患者排队聚集,严格遵守“一医一患一室一消毒”要求。二是严禁接诊三类患者。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安康码为红或黄码的患者、有14天内境外或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对于三类患者做好登记,及时上报卫生健康部门,转至定点发热门诊医院就诊。三是严禁擅自静脉输液。疫情防控期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站)、医务室、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禁止静脉输液,疫情结束后,在取得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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