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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九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减少公众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防治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全县(包括城区和农村)个体诊所及门诊部等实行暂停营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的各类个体门诊部、诊所(包括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等),即日起全面停诊,村卫生室暂停输液诊疗。

  二、所有门诊部、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待统一调配,以充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农村(社区)防疫等医疗保障队伍。门诊部、个体诊所及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由属地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民营医疗机构的人财物由县卫生健康委统一调配,用于疫情防控。

  三、全县的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肛肠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四、全县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

  五、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六、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各相关流程规定。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要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再次强调,全县除怀远县人民医院、怀远县中医院、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怀远县龙亢农场医院、怀远县赵集医院、怀远上和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禁止私自收治发热患者,合理引导患者到上述6家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凡私自收治发热患者的,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将依法依规对所涉医疗机构进行关停,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疫情传播的,追究刑事责任。所有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病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

  七、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要对院内职工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排查,对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职工食堂取消堂食,实行分餐制;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弃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

  八、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九、通过“智医助理”加强对防病知识的宣传,科学规范指导个人合理防护和就医,满足群众咨询需求。

  十、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十一、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拒不执行、不停业、不配合的,一律依法清理取缔;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鼓励全县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如有发现门诊部、个体诊所继续营业和村卫生室输液的,拨打举报电话0552-8011423。如有恶意举报者,经核实后将予以严肃处置。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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