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0日7时38分,杨某春驾驶“皖CKS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禹王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新民路交叉路口处,在人行横道线上与自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刘某珍发生碰撞,随后沿禹王路自西向东孙某驾驶的“皖 CKT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又追尾碰撞“皖CKS6**”号小型普通客车,致“皖 CKS6**”号小型普通客车又碾压到已倒地的刘某珍造成刘某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杨某春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
2、孙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与前方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车追尾碰撞也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杨某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
2、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也是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
事故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杨某春、孙某共同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刘某珍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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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蚌埠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