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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首例,2人被判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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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上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项某忠、刘某涉嫌危险作业案宣判。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本县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项某忠与刘某在怀远县榴城镇富民路与启王路交叉口使用厢式货车改装成的简易加油车,未经许可进行买卖汽油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因项某忠操作不慎致使加油车失火,造成车辆及附近小区外墙及窗户玻璃损毁。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售汽油50公斤,灭火后残留的油水混合物300公斤。经专家论证,项某忠与刘某擅自从事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行为,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忠、刘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存储、经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当庭宣判:被告人项某忠、刘某犯危险作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二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怀远检察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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