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提高群众获得感,4月1日,怀远法院民三庭法官到原告骆某、李某家中为其办理赔偿款领取手续。
2021年2月9日8时10分许,黄某驾驶机动车,在怀远县淝河镇境内,沿骆湖村“四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大塘南路路口时,与沿大塘南路自东向西骆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李某)发生碰撞,造成骆某、李某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骆某、李某无责任。承办人对案情进行梳理,调解未果后快速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骆某和李某老两口年岁已高,刚出过交通事故行动不便,因此,法官决定上门服务,到其家中为其办理赔偿款领取手续,确保他们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拿到赔偿款。手续办理结束,老两口还一直向怀远法院干警表示感谢。
民三庭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扎实落实便民利民各项举措,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来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