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6、7月间,被告人牛某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出于牟利目的,仍在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处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三套银行卡,后将所办银行卡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卖给他人,获利约14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牛某供述、证人葛某、钱某证言、转账记录、账户信息、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上述判决。
笔者寄语: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算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便利,就是涉嫌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