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促进案件高效解决。
2021年8月15日,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南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粮食局路段时,越过中心线与相向赵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当即被送往怀远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骨盆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强直性脊柱炎。花去医疗费四千余元,经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鉴定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费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车辆损失、鉴定费、车上物品费等共计34120.86元。
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赵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赵某28000元。
来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