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1月11日6时30分许,在怀远县工业园区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车间内,被告人罗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罗某捡起车间铝制产品将胡某左手手腕处砸伤。2021年10月23日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鉴定人胡某左腕处皮肤软组织创伴左侧正中神经损伤、左腕部部分肌腱断裂伤等, 其左侧正中神经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持械致伤他人,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有从轻处罚情节。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罗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罗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故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警语: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遇事需冷静,不要冲动,同事之间因一点小小摩擦而大打出手,不仅给别人带来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同事是工作给予我们的额外财富,相聚是缘,相处是情,有同事相伴相扶,它使我们的生命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