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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手机!怀远这人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荆山镇某通讯店修手机时,趁店内维修人员不备,将店内正在维修的金色苹果XSMAX手机盗走。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各量刑因素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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