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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一人家中触电身亡!起诉供电公司索赔……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邵某在自购住房处因家庭用电发生意外死亡,其家属以“供电公司在安装电路设备时,管理不善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系邵某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为由将怀远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家用电属于公用低压线路供电,其电表后归属死者邵某家所有的线路,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均属邵某家承担,不属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怀远县供电公司承担范围。

邵某家属诉称怀远县供电公司管理不善,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系邵某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是电力使用者的职责,而非供电企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邵某亲属诉称邵某触电死亡的法律后果由怀远县供电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亦未能提交被告在本案中有过错的证据,故对其要求供电公司因邵某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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