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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一男子因踩到窨井坑被摔倒在路边后抢救无效,责任这样认定

怀远县一中年男子骑行时,因路面有石子造成侧翻,摔倒在路面上,左脚插入一只无盖的窨井坑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人将当地镇政府、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均告上法庭,索赔95万余元。日前,蚌埠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即由荆山镇政府担责10%,赔偿约9万元。

男子被发现摔倒在路边,左脚插在窨井坑内
据了解,2019年3月19日13时47分,怀远县公安局荆山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健康路与禹风路十字路口现场勘查。发现“一男子面朝下趴在地面上,左手压在胸部下面,大量血迹从口部流出,头朝西南,脚朝东北,左脚在窨井坑内,后120医务人员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不明),死亡人叫朱某某”。
一审法院曾去现场进行确认,事发地点在十字路口西南侧,根据照片可以看出,朱某某脚在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交界,整个身体趴卧在人行道,左脚处的窨井坑至今仍处于残破状态,无盖、坑周围围护破损,目测未发现窨井坑内有其他管线。

法院认定镇政府担责10%,赔偿约9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虽然对于朱某某的死因没有明确的鉴定或医疗意见,但本案已经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家人也已经穷尽举证措施和能力。因此,家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其次,根据怀远县公安局荆山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可知,朱某某系摔伤后死亡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再次,家人自认事实说明窨井坑的残破并非是朱某某摔倒的原因,朱某某自身应当对于骑行安全和操作失误承担全部责任。
窨井坑的残破与朱某某操作失误摔倒虽然没有因果关系,但应当认定窨井坑的残破对于朱某某摔伤后果的扩大有程度较轻的参与度,赔偿原告损失10%为宜。
此外,荆山镇政府虽然辩称案涉窨井坑不是市政设施,镇政府不是案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但经反复释明及延期开庭,延期开庭后又多次告知,荆山镇政府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没有移交之前,其不承担案涉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维修的义务。因此,荆山镇政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荆山镇政府,即承担89,758.46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朱某某家人的陈述,因路面石子造成受害人电动车侧翻,一审法院由此认定受害人摔倒与窨井坑无关并无不当。事故发生时,荆山镇政府尚未将案涉路段及市政设施移交怀远城管局,一审法院认定荆山镇政府为管理人并无不当。荆山镇政府作为案涉窨井管理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窨井坑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窨井坑与受害人摔伤后果的扩大有较轻的参与度,并判决荆山镇政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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