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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法院会同多部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合实施机制

一是畅通申请渠道。县法院《关于联合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明确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民政、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申请。对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暴力威胁或暴力危险的,《意见》规定应主动向受害人释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意见》规定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

二是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针对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且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意见》规定法院立案部门可以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安机关联络人联系,对确实存在因家庭暴力报警、处警记录的,及时予以立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卷移送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判部门。

三是明确审查方式和定案标准。《意见》规定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审查申请材料、询问当事人,电话、传真向相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等方式。承办人员通过上述途径了解案情后,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明显家庭暴力倾向的,即可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是确立劝解和撤回制度。《意见》规定,对被申请人接受劝解,保证今后不再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并得到申请方当事人谅解的,法院可以不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受害人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确属自愿、合法的,裁定予以批准;对存在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被申请人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及其他不合常理等情形的不予批准。

五是建立救助和回访制度。对遭受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倾向明显,暂时不能或不宜回家的受害人,《意见》明确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妇联等部门申请庇护,民政、妇联等单位应对其提供必要的救助。基层妇联组织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主动联系法院,共同指派家事调查员在三个月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回访一次。

六是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联络渠道。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和县妇联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调查和执行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有关组织发现或申请人向有关组织提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组织应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可以联络有关组织等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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