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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酒驾?怀远这人真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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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裁定审理了一起撤销缓刑案件,裁定:一、撤销怀远法院(2021)皖032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2021年4月8日,怀远法院作出了(2021)皖032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怀远县司法局于2021年5月25日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王某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2021年4月23日13时15分,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月30日,王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如上裁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全民抵制酒驾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酒驾入刑十年的今天,王某因酒驾被判处缓刑,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但仍不知悔改、妄视国法,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为“酒”的问题犯同样的两次错误,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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