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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原怀远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受贿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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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怀远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李路璐,利用职务之便,为贷款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190万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日前,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路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案件详情。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路璐,女,1977年,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怀远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路璐在担任蚌埠农商行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筹备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贷款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安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某1、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2、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90万元。具体如下:

   01
  2013年1月,被告人李路璐在担任蚌埠农商行怀远支行筹备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安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帮助,规避贷款限制条件,用该房地产公司关联企业安徽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帮助贷款3000万元用于该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2013年5月,李路璐收受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吴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02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路璐在担任蚌埠农商行怀远支行筹备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关联的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某经贸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时,在利率下调、加快贷款速度、增加信贷规模以及续贷上为上述企业提供帮助。该控股集团董事长吴某2为感谢李路璐先后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分两次送给李路璐共计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03
  2014年3月,被告人李路璐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贷款过程中,给予该公司提供帮助,使得该商贸公司在注册资本金较低、财务报表反映业务偏小、偏弱等情况下,获得授信敞口5000万元,并得以获得1亿元承兑汇票。2014年4月,为感谢李路璐在业务上的帮助,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某送给李路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04
  2014年10月,上述1亿元承兑汇票到期,商贸公司及贺某无法偿还敞口贷款4000万元。为解决还贷问题,贺某找到安徽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由该公司提供房产作为抵押,以该商业公司和贺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向蚌埠农商行申请贷款共计9500万元,并将其中4000万元用于偿还该商贸公司欠蚌埠农商行的敞口贷款,被告人李路璐具体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办理。2014年10月,为了感谢李路璐在该笔贷款业务中的帮助,贺某送给李路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路璐被调查人员依法带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其不仅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同时积极退出190万元贿赂款;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路璐身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在到案后,不仅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出赃款,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路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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