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一案件当事人微博质疑法院裁判不公!法院回复
2021-3-31 10:03
来源:怀远论坛 作者: 蚌埠中院
关于一案件当事人微博质疑法院裁判不公的回复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等各方当事人均规定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举证不能,依法将承担败诉风险。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当事人裴某某、朱某某、葛某某因合伙共同承建某新农村建设工程,需资金周转,葛某某提出向蒲某借款,蒲某先后于2011年4月10日、4月18日分两次将60 0000元借款汇至裴某某一银行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工程结束后支付利息款项。
怀远县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人裴某某、朱某某、葛某某按约定给付原告蒲某本金及利息。裴某某、朱某某上诉认为涉案款项系葛某某向蒲某所借,而非裴某某、朱某某、葛某某的借款,但裴某某、朱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系其合伙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蒲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曾分两次向裴某某银行账户转账。
蚌埠中院二审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清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裴某某、朱某某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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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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