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怀远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021-3-4 09:21
来源:怀远论坛 作者: 蚌埠市场监管
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新时代市场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把实施“两节”打假专项行动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秩序“守护神”的作用,确保了节日市场消费安全。经过筛选,现公开曝光第三批相关典型案例。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0年12月9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某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闪点(闭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0号车用柴油销售价4420元/吨,购进价4100元/吨,目前已销售完,货值442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月11日,消费者代某携带一箱某品牌白酒到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21年1月9日在蚌山区某经营部购买的一箱53度某品牌白酒为假酒。经调查,当事人某经营部老板韩某某于2021年1月以每瓶1600元的价格在店内回收了一箱某品牌白酒(6瓶/箱),并于2021年1月9日销售给消费者代某。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韩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局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处以罚款。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6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线索,称蚌埠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宣传网站中存在虚假广告。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网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宣传网站页面中使用“蚌埠最好的驾校”等词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1年1月5日,当事人到该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使用“蚌埠最好的驾校”等词语在其公司网站中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禹会区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左某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国科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对五河县某连锁超市2020年9月23日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五河县某连锁超市的经营者许某某陈述,该批黄豆芽是从左某某豆芽销售摊点购进的。经调查发现,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左某某加工生产黄豆芽100公斤,销售价1.8元/公斤,已售出75公斤,其中销售给五河县某连锁超市10公斤。该批次黄豆芽货值金额180.00元,获利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果品有限公司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1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吉星农贸批发市场检查,发现蚌埠市某果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无中文标识,且未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现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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