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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一医生非法摘取11名死者器官事件迎来最新进展

  2020年引发热议的安徽怀远器官“假捐”事件迎来最新进展。
  2月22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该案受害者家属石祥林处获悉,21日晚,他收到了蚌埠检察院下发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石祥林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现予以审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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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家属不服医生非法摘取器官仅被判两年申请抗诉
  “昨天刚收到申诉结果,检察院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给立案。当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时候,也想到可能会有这样的结果。”石祥林显得有些失落。早在两天前,石祥林告诉记者称,蚌埠检察院通知向他邮寄了申诉结果,当时他还对结果显得信心满满。“我感觉结果差不了,应该会符合预期。”当时石祥林这么告诉记者。
  根据石祥林提供的蚌埠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黄超阳、欧洋、陆森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卫生部《关于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函》等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跨地区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及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器官捐献等情况下,实施尸体器官摘取手术。在怀远县境内共实施违背死者本人生前意愿或者死后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其中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参与11例,欧洋参与8例、黄超阳参与1例、陆森参与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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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决书

  2020年7月8日,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黄新立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王海良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杨素勋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黄超阳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欧洋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陆森有期徒刑一年。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陆森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 皖03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18日,石祥林处获得了该案的刑事判决书。得知判决结果的石祥林告诉记者,“现在的判决结果,是我不能接受的,我肯定要申请再审的。”此后不久,他向当地检察院申请了抗诉。石祥林告诉记者,他主要是对法院对于杨素勋等人故意毁坏尸体罪的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县医院ICU主任1年时间非法摘除了11个人的器官
  记者注意到,和石祥林一同申诉的还有另外两人。石祥林告诉记者,另外两人也是受害者家属。“杨素勋一共在怀远县非法摘取了11个人的器官,他们是其中两个人的家属。”石祥林告诉记者,去年11月收到判决结果以后,他就在当地寻找另外十位受害者的家属,但是只有两位受害者的家属愿意和他一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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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祥林接受记者采访

  其中申诉人乔某乙,系黄新立等人故意毁坏尸体案被害人乔某甲之子。2017年7月9日,怀远县包集镇居民乔某甲因车祸被送往怀远县人民医院ICU救治,杨素勋以器官捐献为名,并以国家补偿等为诱惑,在征得乔某甲妻子霍某某同意后,向黄新立、王海良报告相关情况。次日凌晨,经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乔某甲死亡,黄新立在王海良的协助下,对死者乔某甲实施了双肾摘取手术。经查,对乔某甲的器官摘取,其儿子乔某乙、女儿乔某丙、乔某丁均不知情且不同意。
  申诉人侯某乙,系黄新立等人故意毁坏尸体案被害人侯某甲之女。2017年12月25日,怀远县白莲坡镇居民侯某甲因脑出血被送往怀远县人民医院ICU救治,杨素勋以器官捐献为名,并以国家补偿等为诱惑,在征得侯某甲女儿侯某乙同意后,杨素勋向黄新立报告相关情况。2018年1月7日凌晨,经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侯某甲死亡,黄新立在王海良的协助下,对死者侯某甲实施了肝脏和双肾摘取手术。经查,对侯某甲的器官摘取,侯某甲的父亲侯某丙、母亲钱某某均不知情且不同意。
  根据该案判决文书显示,杨素勋案发前系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黄新立案发前系江苏省南京市院鼓楼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王海良案发前系安徽省淮北矿工总医院芦岭分院口腔科医生;陆森案发前系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欧洋、黄超阳,均是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人,黄超阳是安徽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记者梳理发现,这11例手术分别发生于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前后相差不到11个月的时间。被摘取器官的11个患者,分别来自安徽省怀远县的8个乡镇,共被摘取了14个肾脏和9个肝脏。11名患者分别来自怀远县8个不同的乡镇,均属因病或意外受伤在怀远县人民医院ICU救治。后在病情危重情况下,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素勋向亲属宣传器官捐献,并称有国家补偿。
  在征得部分亲属同意后,杨素勋将患者基本信息、病情及亲属有捐献器官意愿等情况,通过电话、微信告知被告人江苏省南京市院鼓楼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黄新立。黄新立经审查认为患者器官适合移植后,联系器官接收医院。安徽省淮北矿工总医院芦岭分院口腔科医生王海良在黄新立的安排下与患者亲属签署器官捐献登记表。
  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新立随即在王海良的协助下,在欧洋私自改装的救护车上,对死者实施器官摘取手术(其中一例为陆森在王海良的协助下进行的摘取手术)。
  石祥林系黄新立等人故意毁坏尸体案被害人李萍之子,而这也是黄新立、杨素勋等人实施的最后一例器官摘除手术。“和我母亲相似的案件,仅在我们怀远县就有11起,这充分说明,他们分工明确,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性质太恶劣了。”石祥林说。
  “就算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也构成买卖器官罪了,法院的量刑明显轻了。”石祥林表示,他打算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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