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一)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应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二)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一)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二)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种情况是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县审计局)